中国官方媒体谈到“北京之春”的民主运动
1978年11月8日 《人民日报》:
邓小平副总理会见美国、日本朋友时指出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实现四化的指导思想 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团结一致对四化充满信心 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关于天安门事件的决定。有错必纠是我们有信心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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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副总理会见美国、日本朋友时指出
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实现四化的指导思想
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团结一致对四化充满信心
党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关于天安门事件的决定。有错必纠是我们有信心的表现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电 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今天上午在会见美国专栏作家罗伯特·诺瓦克谈到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进程时说,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指导思想。
邓副总理说,毛主席在中国历史上的伟大功绩是难以用言语表达的。在中国,人人都懂得“没有毛主席就没有新中国”。他说,我们在实现四个现代化进程中,要善于完整地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毛泽东思想。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要生动活泼,心情舒畅。会见时,邓小平副总理还回答了诺瓦克先生提出的有关当前国际形势和中美关系等方面的问题。会见时在座的有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钱其琛,美大司副司长唐闻生。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电 本社记者报道:邓小平副总理昨天上午就日本民社党委员长佐佐木良作提出的关于中国国内形势问题发表了谈话。
邓小平副总理指出,关于中国国内的形势是当前世界上都关心的问题。他说,目前中国是安定团结的,从中央到地方都在一心一意搞四个现代化。以华国锋同志为首的党中央是团结一致的,对实现四个现代化充满了信心。
邓小平副总理在回答有关天安门事件的问题时说,过去对天安门事件性质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最近,中共北京市委对天安门事件作出了决定,肯定了广大群众悼念周总理、反对“四人帮”的行动是革命的。这是经过党中央批准同意的。这就是党中央的决定。也可以说,这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共同一致作出的决定。
他说,毛主席一贯主张“有错必纠”。天安门事件是个错案,当然必须纠正。不只是天安门事件,如果有些问题处理不正确,也必须实事求是地加以纠正。有错必纠这正是我们有信心的表现。这样全国人民才能心情舒畅,大家向前看,一心搞好四个现代化。
有关群众贴大字报的问题,邓小平副总理指出,这是正常的现象,是我国形势稳定的一种表现。他说,写大字报是我国宪法允许的。我们没有权利否定或批判群众发扬民主,贴大字报,群众有气要让他们出气。群众的议论,并非一切都是深思熟虑过的,也不可能要求都是完全正确的,这不可怕。经过文化大革命的锻炼,我国绝大多数人民群众鉴别是非的能力和关心国家命运的觉悟是了不起的。广大群众是要求安定团结的,是顾全大局的。有些问题群众有疑问,有些话对安定团结、实现四个现代化不利,要向群众说清楚,要善于领导。
1979年10月17日 《人民日报》:
第4版专栏: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反革命犯魏京生依法判处罪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新华社北京十月十六日电 魏京生现年二十九岁,安徽省巢县人,被捕前是北京市公园服务管理处工人。由于他进行反革命活动,北京市公安局在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后,于今年三月二十九日将他逮捕。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说,一九七九年二月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的战斗开始后的第四天,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了我国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出兵数目、战斗进展和伤亡人数等军事情报。
起诉书指出,一九七八年十二月至一九七九年三月期间,魏京生公开违反宪法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等规定,以撰写和散发反动文章和刊物为手段,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他在“文章”、刊物中诽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比江湖骗子的膏药更高明一些的膏药”,污蔑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是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封建君主制”,煽动群众“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煽动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即从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合法政府“手里夺过来”。他写的这些反动文章,有的在西单墙上张贴;有的登在他主编的名为《探索》的反动刊物上。这个刊物他曾在北京、天津广为张贴、散发、出售。
起诉书说,魏京生背叛祖国,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反革命罪;魏京生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反革命宣传鼓动罪,应该依法惩处。今天的审判于上午八时四十分开始,中午休庭,下午二时继续开庭,至五时十五分结束。共有首都各界四百余人出席旁听。审判庭由审判长罗克钧和陪审员刘文生、史英贤组成,刘艳霞担任书记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员张凤阁、高文玉出庭支持公诉。这次审判前,曾要被告请律师辩护,被告说由他自己辩护,因此,这次审判没有为他辩护的律师出庭。
审判长在宣布法庭组成人员后,告知魏京生有申请回避、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权利。魏京生表示不申请回避。接着,公诉人高文玉宣读了起诉书。
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庭出示了能够证明魏京生犯罪行为的部分证据;有两名与魏京生案有关的证人出庭作证。在确凿的证据面前,魏京生承认起诉书提出的犯罪事实无误。
随后,开始了法庭辩论。魏京生在法庭上为自己作了辩护。公诉人根据魏京生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他的辩护给予了驳斥。
辩论结束,法庭宣布休庭以后,合议庭进行了评议。审判长将评议结果报告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了决定。
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当庭宣布:魏京生背叛祖国,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并违反我国宪法,撰写反动文章,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已构成反革命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一项,第十条二、三项,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的十天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新华社记者 宋连峰摄
第4版专栏:
坚决惩办反革命犯
本报评论员十月十六日.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审反革命犯魏京生,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判处魏犯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这一判决,维护了我国法制的尊严,符合我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必将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中国人民经过长期英勇斗争,流血牺牲,终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战胜一切困难而建立起来的。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胜利,我们的祖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革命变化,已经建成初步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人民的伟大前途,是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前途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够救中国。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些都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的。每个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祖国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也是宪法明确规定了的。任何人如果进行取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取消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的罪恶活动,那就是破坏宪法,危害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国的宪法保障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人民有权对政府的工作提出批评,人民政府欢迎广大人民的批评,而且勇于进行自我批评。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决不允许任何人利用社会主义的民主,进行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阴谋破坏活动,而魏京生为了达到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文章”、刊物中,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对中国共产党进行恶毒的诬蔑和诽谤,咒骂社会主义制度是“罪恶的制度”,煽动群众“进行一场社会制度的改革”,“把权力夺过来”。这是赤裸裸的反革命罪行。魏犯丧心病狂,把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战的军事情报供给外国人,犯了背叛祖国的罪行。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人民法院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魏犯绳之以法,是完全正确的,大得人心的,对魏犯来说,完全是罪有应得。
对魏京生这样的反革命犯,在一段时间里,竟有人为其辩解,甚至称誉他为“人权先驱”、“民主战士”。其中,可能有不明真相、不了解魏京生底细的人受了欺骗。也有极少数跟魏京生抱有相同目的的人,妄图利用魏犯的犯罪活动,破坏我国的安定团结,破坏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颠覆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我们奉劝这样的人,你们的算盘打错了,还是放弃你们的幻想罢!我国目前固然还存在魏京生这类的反革命分子,他们只不过是一小撮。我国广大人民群众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空前巩固的。我国的主权和法律的尊严是不容触犯的。不管魏犯打着什么“人权”、“民主”之类的旗号,也不管什么人公然为他辩解,由于他的反革命罪证确凿,就必须绳之以法。在这里,我们也要请那些上当受骗的人弄清楚:社会主义民主一定要发扬,社会主义法制一定要加强。但是,谁要想借“民主”之名,行反革命之实,全国人民是决不容许的。
目前,我国人民正在党中央领导下,同心同德,聚精会神,为实现四化而奋斗,形势越来越好。当然,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国内还存在着极少数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我们决不能放松同他们的阶级斗争,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决不能有任何削弱。
第4版专栏:
严正的审判——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魏京生反革命案旁听记
因反革命罪被逮捕的魏京生,十月十六日在人民法庭上受到严正的审判。
这次审判是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大法庭公开进行的。首都各方面的干部和群众四百余人,旁听了这次审判。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围绕魏京生所犯的背叛祖国、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和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两个主要的罪行,进行了长达四个半小时的法庭调查和辩论。
整个审判以确凿的证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驳斥了被告为开脱自己的反革命罪行所作的辩护。
背叛祖国的罪人
法庭在调查被告人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罪行的过程中,宣读了被告人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即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的第四天,同某外国人谈话的部分内容。魏京生将写有军事情报的一张纸条交给这个外国人,并说:“你自己拿笔记一下,看完了还给我销毁。”某外国人要魏京生口述我军参战部队的情况,魏随即告诉他:“总指挥是×××,副总指挥是×××,总参谋长是×××。”“兵力呀,不止,不止,是增兵××万。”“中国方面伤亡×千至×千人。”
当这个外国人问“你还有什么需要帮忙的”时候,魏京生说:“主要是缺钱。”
法庭宣读了上述证言后,审判长问魏京生:“这是你和某外国人的谈话吗?”
魏京生答:“是,曾经有过这样的谈话。”
审判长宣布:“经过查证,被告人魏京生向某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的事实,证据确凿。”
审判长责问魏京生说:“我军指战员在前线浴血奋战,你却向外国人供给这些情报,你认为这是什么问题?”
当魏京生辩解说他不知道这些情况涉及国家机密时,陪审员当即指出:你参过军,保密是起码的常识。涉及我军那么重要的情况是军事机密,你不是不知道的。
公诉人指出,早在一九五一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就向全国公布了《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国家机密包括:一切国防及军事的计划和建设措施;一切武装部队的编制、番号、实力、装备、驻防、调动、部署及后勤兵工建设等机密事项。
公诉人还指出,被告在我国对越自卫还击作战正在进行的时候,向外国人提供绝密军事情报,本身就构成了犯罪。不管这种机密是直接供给敌人,还是间接供给敌人,被告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规定:“为国外敌人窃取、刺探国家机密或供给情报”,就构成反革命罪,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其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魏京生在事实和法律面前只好说:“那我承担罪责。”
反革命的煽动者
法庭在调查被告人魏京生所犯的“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罪的时候,审判长和陪审员一一审问了被告人这方面的大量言行。魏京生于粉碎“四人帮”以后的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五日、二十一日,一九七九年一月至三月,在西单墙上和他主编出版的名为《探索》的反动刊物上,多次发表反动文章,进行反革命煽动。他诬蔑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比江湖骗子的膏药更高明一些的膏药”,诬蔑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制度“是披着社会主义外衣的封建君主制”,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是“野心家和野心家集团”,煽动人们要“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煽动“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
审判长向被告人出示了物证《探索》,宣读了被告人在文章中对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进行诽谤和煽动夺取我们党和国家的领导权的一些段落。
被告人魏京生对这些事实供认不讳。
和魏京生一起编印、出售、散发过《探索》的刘京生(北京市人民汽车四场工人)、杨光(原北京工业大学二年级学生,在押),先后出庭作证,叙述了《探索》进行反革命煽动的情况及其所造成的恶劣后果。杨光在证词中说,《探索》煽动人们推翻现存的社会主义制度。魏京生曾向他表示,要扩大人员组织,形成一股“新的政治力量”。杨光的证词还说:“《探索》诬蔑诽谤党中央和人民政府,破坏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审判长问被告人:“你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独裁暴政、封建君主制’,要‘把怒火集中在制造人民悲惨境遇的罪恶制度上’,这是不是在公开鼓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时,魏京生只讲外国,不讲中国,企图回避这些话是指的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在审判长追问下,魏京生不得不承认:“当然包括中国!”
在辩论过程中,魏京生重复他在《探索》号外上的一篇反动文章中的反革命叫嚷,竟然说什么“我仍然认为现在的领导人(指总理和副总理)是不合法的”。审判长当即严词责问魏京生:“我们的总理、副总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的程序决定任命的,难道我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不合法吗?难道人大通过的宪法也不合法吗?我们这个法庭也不合法吗?”善于诡辩的魏京生,被问得瞠目结舌。
被告人在《探索》第一期的另一篇反动文章中,对我国领导人进行了恶毒的诬蔑,胡说什么“可悲的是在我们这个人民共和国里,只有那些吃饱了没事、看书写字过神仙日子的人,才有支配的权力,人民难道没有最充分的理由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吗?”审判长要被告人证实:“这是你写的吗?”魏京生更加惶恐心虚了,他为了赖掉自己的严重罪行,辩解说:“我承认这些话是说得过分了一些!”
魏京生的供词和证人的证词,都表明魏京生不是什么一般思想上持不同见解的所谓“持不同政见者”,而是有背叛祖国、煽动人们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行为的罪犯。魏京生对抗宪法,触犯刑律,被依法治罪,这是深得人心的!新华社记者
1979年11月7日 《人民日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 驳回魏京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第4版专栏: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六日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开庭审理了魏京生上诉案,查明原审法院对魏京生罪行的认定和据此依法作出的判决都是正确的,终审裁定驳回魏京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魏京生因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和煽动推翻我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反革命罪行,于今年十月十六日,经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魏京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今天的审判庭由审判长李庆周和审判员唐占蕴、田青云组成合议庭,刘晓玲担任书记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江、赵立明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律师协会律师刘淑芬担任辩护人。
经过法庭调查,再次证实了魏京生所犯的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和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的罪行。法庭不仅查证了魏京生在一九七九年二月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的战斗开始后的第四天,向外国人供给了我国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出兵数目、战斗进展和伤亡人数等军事情报,而且提出了魏京生向外国人谈我国军委会议的日期等方面的物证。
魏京生对上述事实都供认不讳,但他为自己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狡辩。他辩解说,他向外国人谈的情况“不是机密”;他撰写散发反动文章是他享有的“言论自由”。对此,公诉人以事实为根据,一一给予了驳斥。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为上诉人魏京生作了辩护。
法庭辩论结束后,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继续开庭后,审判长宣读了终审裁定。裁定说,合议庭审查了魏京生的全部案卷材料,在今天的法庭上,听取了上诉人魏京生的上诉理由,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和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的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反革命罪。原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六条一项,第十条二、三项,第十六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处魏京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是正确的。
裁定说,经合议庭评议,并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终审裁定魏京生上诉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上海报纸1979年11月7日的报道:
1979年11月8日 《人民日报》:
第4版专栏:
人民的最终裁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反革命犯魏京生上诉案
反革命分子魏京生上诉一案,六日已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当审判长宣布魏京生犯罪证据确凿,上诉无理,维持原判时,法庭旁听席上响起了热烈的掌声。
今年十月十六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魏京生反革命案,并依法判处他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满后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魏京生对判决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审判中,法庭听了魏京生的上诉理由,听了公诉人的支持公诉意见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用了整整一个上午,进行严肃认真的审理。同第一审时的情况一样,魏京生在法庭上继续为开脱他自己的反革命罪行进行了辩护,硬说他向外国人供给的“不是军事情报”,把当时国家未予公布的军事机密说成是“属于尽人皆知的事情”;还说他进行的反革命宣传,“不是反革命煽动”,而是“革命的”,是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等等。
法庭以事实为根据,驳斥了他的种种狡辩,提出了魏京生所犯罪行的更多证据,经过合议,宣布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确凿的军事情报不容狡辩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庭这次审理,是从调查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我国军事情报的罪行开始的。审判长详细地调查了上诉人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二十日,即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的第四天,同某外国人谈话的部分内容。
上诉人对于第一审时提出的关于他在我国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作战时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的种种事实,都供认不讳。但是他说,他过去给外国人提供的是征兵数字,而不是增兵的数字。审判长根据物证证明他当时向外国人说的是增兵而不是征兵。当时外国人问:“前线兵力是×万?”魏京生回答:“兵力呀,不止,不止,是增兵××万。
”审判长谈到这里,魏京生说:“我想起了,当时是××(外国人的名字)拿了我写的纸条看,上面写了那个数字。
”审判长问:“你为什么要把那张纸条要回销毁呢?”
魏京生心虚地回答:“销毁的目的是为了怕找麻烦。
”魏京生在事实面前还要狡辩,审判长严辞指出:“经过科学的鉴定,物证是准确无误的。在双方交战的时刻,你向外国人提供我前线增兵数目,这还不是重要的军事情报吗?”
审判长接着又提出了魏京生向某外国人谈话物证。魏对某外国人说:“×××(我中央某领导人)在×月×日召开了军委会议,这个会开得很长,开到××日才完。”
这是魏京生向外国人供给军事情报的另一个证据。审判长问魏京生:“这算不算军事情报?”魏京生只好狡辩说:“开会不是军事机密。”
对魏京生的狡辩,公诉人发表意见予以驳斥。他指出,在中越双方正在激战的时刻,上诉人魏京生便向外国人供给我军参战部队的指挥员姓名、增兵数目、战斗进展情况和伤亡人数,以及召开军委会议的情况等重要军事情报。上诉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反革命罪。上诉人辩解说,供给情报的内容不是机密,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一九五一年六月八日公布实施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一切武装部队的编制、番号、实力、装备、驻防、调动、部署等都属国家机密事项。十三项规定了内务和人事的机密事项,作战部队指挥员理所当然地包括在内。魏京生提供军委会议的情况、前线作战指挥员的姓名、兵力情况等,这在任何国家都是不言而喻的军事机密。在战争时期,向外国人供给这样的军事情报,就是资敌叛国的犯罪行为。我们如果了解了敌方的兵力、伤亡情况、装备、指挥员的特点,我们就可以利用敌人的弱点来消灭敌人。如果敌方了解我方这方面的情况,也可以发生同样的后果。在对越南进行自卫还击作战的时候,魏京生提供这样的情报,直接危害我们国家的安全,根据我国的法律,完全是道道地地的反革命罪。
是“提批评意见”,还是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魏京生在上诉中狡辩说,他办刊物、写文章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推翻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而是“要求民主”,是“向共产党和政府提批评意见”,是“言论自由”。对此,审判长和审判员又一次认真地进行了法庭调查,宣读了魏京生所写的反动文章中的一些主要段落。
魏京生于粉碎“四人帮”两年多以后,从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到一九七九年三月,在他主编出版的反动刊物《探索》上连续撰写十篇反动文章,在北京、天津张贴、散发、出售,借以扩大反革命影响。他在这些反动文章中肆意诽谤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诬蔑无产阶级专政是“专制”、“独裁”,诬蔑社会主义制度是“封建君主制”,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搞个人独裁的野心家”。他要人们“不要做独裁统治者扩张野心的现代化工具”,并“号召”人们“不要再相信独裁者的‘安定团结’”,要“把权力从这些老爷们手里夺过来”。
公诉人严正指出,从魏京生的这些杀气腾腾的反革命行动中,谁都可以看出来他的反革命的真实目的。大家都很清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指导思想,这是载入宪法的。宪法还规定:公民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魏京生公然用“四人帮”的语言煽动要夺权,要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这哪里是在行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哪里是在“向共产党和政府提批评意见”,这是在进行地地道道的反革命煽动。
特别令人不能容忍的是,魏京生公然利用法律给予他的合法辩护权利,在辩解中,大肆诬蔑代表全国人民意志的五届人大是“不合法”的,诬蔑经五届人大产生的政府、总理、副总理是“不合法”的。公诉人驳斥了魏犯的这些反动言论,指出在魏京生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都是“不合法”的;魏京生公然攻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三十年,说“他们把人民手中最宝贵的权力骗走了好几十年”。这恰恰证明他根本不是为了完善现存制度而提出什么“批评意见”,而是要从根本上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政权,这也就是他进行反革命煽动的根本目的。
公诉人指出,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全党工作着重点转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时候,全国人民迫切希望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来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可是魏京生却大肆进行反革命煽动,继续搞林彪、“四人帮”那一套,制造新的动乱,以便乱中夺权。这是全国人民绝对不能许可的。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四化建设顺利进行,对魏京生这样的反革命犯必须依法判处。
魏京生坚持与社会主义为敌,与人民为敌的罪行,引起了参加公审的旁听者的极大气愤。他们说:有了魏京生这号人的民主和自由,就没有九亿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我们必须加强对魏京生这号人的专政,否则国无宁日,四化是不可能实现的。新华社记者(据新华社北京十一月六日电)
1979年11月28日 《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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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座谈讨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 采取措施整顿大中城市社会秩序 许多委员指出,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北京“西单墙”干扰四化建设,应予以处置
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座谈讨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问题
采取措施整顿大中城市社会秩序
许多委员指出,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北京“西单墙”干扰四化建设,应予以处置
新华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七日电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今天上午和下午分别举行分组讨论会和全体座谈会,委员们就如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整顿城市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认真的讨论。委员们在发言中指出,当前全国治安形势总的说是良好的,农村形势更好,城市情况一般也是好的。但是,有的大中城市社会治安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护安定团结,保证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委员们在发言中都赞成通过决议,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除了同五届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宪法、法律、法令相抵触的以外,继续有效,以便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同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斗争。他们指出,目前在一些大中城市中,刑事犯罪分子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安全,广大群众要求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和制裁。委员们认为,要搞好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全国人民都应该支持司法机关的工作,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同时还要依靠广大群众,特别是城市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要迅速恢复、健全起来,以发挥人民群众在人民民主专政中的伟大作用。
许多委员在发言中还指出,北京“西单墙”被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干扰了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他们要求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许德珩副委员长说,“西单墙”成了一些人的“自由”论坛,外国人也插手它。反革命分子魏京生之流就是把它当作一个阵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我是个经历几个时代的人,领略过资产阶级所谓民主、自由的味道。现在一些人在“西单墙”上大讲什么“自由”、“民主”,我觉得这种东西“似曾相识”。当前,我国最大的政治就是保证在安定团结的形势下进行四个现代化建设。有的人却利用这块墙作阵地来干扰这个最大的政治,我们不能容忍这种情况继续下去。
张文裕委员说,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那些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并同外国人勾结,让外国人给他钱和给他政治材料进行反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的分子,要严加惩处。魏京生的案件就有外国人插手。一个外国记者在一篇报道中说,近一年来,外国人广泛地插手了中国的“民主运动”。这就很能说明问题了。
李瑞环委员说,有些人打着民主的幌子,到“西单墙”上贴大字报,攻击共产党,攻击社会主义制度,出卖情报,还有些人在那里聚众闹事,破坏社会秩序,这是社会主义法制所不能容许的。如果允许这几个人的“民主”,就会伤害全国人民的民主;如果照顾这几个人的“自由”,就会损害全国人民的自由。如果容忍这种情况发展下去,就违背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危害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
来自河南的盛婉委员说,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对各级领导都可以提意见,对国家事务都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我们对提意见的人采取“三不”政策。有人说什么全北京、全中国都没有民主,只有西单一块墙上有“民主”。实际上,是极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利用“西单墙”破坏人民民主。
来自江西的向腊玉委员说,我最近几次来北京参加人大常委会议,群众都要我代表他们提出取消“西单墙”的建议,因为它被极少数坏人用来兴风作浪,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她说,现在有些人只要民主,不要集中,不上班,搞串联,利用大字报造谣生事,唯恐天下不乱。他们还想搞乱中夺权那一套,可见林彪、“四人帮”的流毒还很深,还要大力肃清。
荣毅仁、陈此生、林丽韫、程世才、李延禄、章瑞英、汪月霞、董天祯、张福财委员等在发言中都谈到“西单墙”的问题,并且建议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979年12月7日 《人民日报》:
第1版专栏:
保护人民民主权利 维护社会秩序 北京市对张贴大字报作暂行规定
新华社北京十二月六日电 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于十二月六日发出通告,对在本市张贴大字报问题作出暂行规定,通告中说:
为保护人民民主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便于处理大字报提出的建议和合理的要求,防止匿名、化名利用大字报进行违法活动,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今后凡在自己所在单位以外张贴大字报(包括小字报),一律改在月坛公园内的大字报张贴处。禁止在“西单墙”和其它地方张贴。
(二)在大字报张贴地点的附近设大字报登记处。大字报张贴者须在张贴前向登记处填报自己的真实姓名、化名、住址和所在单位。登记处对大字报内容不加审查。
(三)大字报张贴者应对大字报的内容负政治、法律责任。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捏造事实,进行诬陷、诽谤和其它违法活动。
(四)在大字报张贴处不得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者依法处理。
(五)本规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上海报纸1979年12月7日的报道: